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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注册程序

阳江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1.查询:查询所要注册商标中包含的中文和英文及图形.根据申请人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查询有无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在先。

2.查询方式:自愿原则

(1)通过商标查询系统免费查询(30分钟)

(2)在国家商标局查询商标档案(1个工作日)

3.整理商标图样、制作申请商标报件。(1个工作日)

4.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取得受理。(30个工作日)

所需文件:

1 、自然人为申请人的,需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团体、组织为申请人的,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拟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

3 、清晰的黑白商标图样10张(若指定颜色则需彩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2张),规格为5cm×5cm 至10cm×10cm 之间;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需提供能够反映该商标立体效果的清晰照片10张;

4 、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驰名商标认定方式天津滨海商标网 2011年11月13日一、行政认定1、商标异议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局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商标争议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商标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局 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二、司法认定1、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2号)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2、域名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4号)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一、改变商标注册人的各种信息扼要阐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许其他注册事项发作改变的,应当向商标局请求处理相应的改变手续。

因公司吞并、吞并或改制而发作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处理商标转让手续。 

处理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作搬运。

二、改变商标注册人的各种信息处理路径  

请求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许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路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处理。  

(二)请求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处理。 

三、改变的书件格局 

改变的书件格局有四种:《改变商标请求人/注册人名义/地址请求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请求书》、《改变商标代理人请求书》、《更正商标请求/注册事项请求书》。 

请求人应根据处理的详细事项填写相应的请求书: 

1、需求改变名义或许地址的,应当填写《改变商标请求人/注册人名义/地址请求书》,假如商标注册人或许请求人一起请求改变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请求书即可; 

2、需求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请求中的商品或许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请求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制或润饰词句;  

3、需求就商标局档案中记录的代理人进行改变的,应当填写《改变商标代理人请求书》; 

4、假如发现注册书件或许请求书件中有过错需求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请求/注册事项请求书》,这儿所说的需求更正的过错仅限于请求书件中的单个文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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